請問環評公示網站有哪些?環保驗收公示必須在政府網站嗎?
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生態環境部已印發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簡稱《公參辦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豆珔⑥k法》更加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由其對公參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參與的權力,并鼓勵建設單位聽取范圍外公眾的意見,保障更廣泛公眾的參與權力。
一、環評信息公開方式
《公參辦法》將信息公開的方式細化為網絡、報紙、張貼公告等三種方式
二、環評公開主體責任
《公參辦法》明確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聽取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鼓勵建設單位聽取環境影響評價范圍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三、環評公開程序要求
1、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平臺公開下列信息:建設項目名稱、選址選線、建設內容等基本情況;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應當說明現有工程及其環境保護情況;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的名稱;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提交公眾意見表的方式和途徑。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征求與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全文的網絡鏈接及查閱紙質報告書的方式和途徑;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四、環評公開期限
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下列三種方式同步公開:通過網絡平臺公開,且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于接觸的報紙公開,且在征求意見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信息不得少于2次;通過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于知悉的場所張貼公告的方式公開,且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五、環評深度公眾參與
對環境影響方面公眾質疑性意見多的建設項目,《公參辦法》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組織開展深度公眾參與:
1、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預測結論、環境保護措施或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公眾座談會或者聽證會。座談會或者聽證會應當邀請在環境方面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眾代表參加。
2、公眾質疑性意見主要集中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技術方法、導則、理論等方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并邀請在環境方面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眾代表列席。
3、建設單位應當在公眾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記錄,整理座談會紀要或者專家論證結論,并通過網絡平臺向社會公開座談會紀要或者專家論證結論。座談會紀要和專家論證結論應當如實記載各種意見。
六、環評公示其他規定:
1、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并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對待公眾意見;
2、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查義務,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參與說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序是否符合《公參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3、嚴懲違法和失信行為,對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情形,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公參過程中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
環保部要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全文本公開
2017年11月20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明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暫行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一、驗收報告構成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1、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
2、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
3、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二、驗收的程序和內容
1、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2、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
3、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4、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 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 驗收報告公開
《暫行辦法》規定,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