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說案敲警鐘(9)丨省政府訴化工企業堿液未經處理直排長江水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案例】:省政府訴化工企業堿液未經處理直排長江水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2014年4-5月,安徽省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分三次將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2.44噸廢堿
【案例】:省政府訴化工企業堿液未經處理直排長江水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14年4-5月,安徽省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分三次將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2.44噸廢堿液交給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某等人處置,李某某等人又轉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孫某某、丁某某等人。孫某某、丁某某等人將上述廢堿液未經處置就排入長江水系,嚴重污染環境。其中,排入長江靖江段的20噸廢堿液導致江蘇省靖江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中斷取水40多個小時;排入新通揚運河的53.34噸廢堿液導致江蘇省興化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中斷取水超過14個小時。上述污染事件發生后,靖江市、興化市有關部門分別采取了應急處置措施。靖江市環境保護局和靖江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委托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經調查評估,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于2015年6月作出了《評估報告》。江蘇省人民政府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海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818.95萬元,承擔評估費用26萬元及訴訟費等。楊某、李某某等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海德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元;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818.95萬元;賠償評估費用26萬元。宣判后,海德公司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海德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賠償款項5482.85萬元支付至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海德公司在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擔保后,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支付上述款項的20%(1096.57萬元),并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12月4日、2022年12月4日前各支付上述款項的20%(每期1096.57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江蘇省人民政府可以就全部未賠償款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海德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啟示】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探索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后,人民法院最早受理的省級人民政府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之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通過依法追究侵權者賠償責任,推動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本案中,海德公司將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交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本案判決明確宣示,不能僅以水體具備自凈能力為由主張污染物尚未對水體造成損害以及無需再行修復,水的環境容量是有限的,污染物的排放必然會損害水體、水生物、河床甚至是河岸土壤等生態環境,根據損害擔責原則,污染者應當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