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說案敲警鐘(7)丨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污泥污染環境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污泥污染環境案
2002年7月,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勛公司)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建筑五金件、汽車高強度精密緊固件、精沖模具等。該公司生產中產生的廢酸液及污泥為危險廢物,必須分類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被告人黃某群自2008年起擔任寶勛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被告人姜某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負責寶勛公司酸洗污泥的處置工作。
2016年7月—2017年5月,被告單位寶勛公司及被告人黃某群、姜某清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在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酸洗污泥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紅、涂某東、劉某桂進行非法處置。被告人李某紅、涂某東、劉某桂通過偽造有關國家機關、公司印章,制作虛假公文、證件等方式,非法處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過汽車、船舶跨省運輸危險廢物,最終在江蘇省淮安市、揚州市、蘇州市,安徽省銅陵市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污泥共計1071噸。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某清、李某紅、涂某東伙同汪某平、汪某革、吳某祥、朱某華、查某你等人在安徽省銅陵市經開區將62.88噸酸洗污泥傾倒在長江堤壩內,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案發后,經鑒定評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污泥造成環境損害數額為511萬余元,產生應急處置、生態環境修復、鑒定評估等費用共計139萬余元。此外,2017年6—11月,被告人李某紅、涂某東、劉某桂等人在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蘇、浙江企業的工業污泥、廢膠木等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利用船舶跨省運輸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進行傾倒。其中,傾倒廢膠木313噸、工業污泥2525余噸,另有2400余噸工業污泥傾倒未遂。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單位寶勛公司以及被告人黃某群、姜某清、李某紅、涂某東等12人犯污染環境罪向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寶勛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被告人黃某群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姜某清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紅等10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拘役4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寶勛公司和被告人黃某某等人提出上訴。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啟示】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系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由于危險廢物具有危險特性和對環境存在潛在的嚴重污染,國家建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和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實行最嚴格的法律制裁。本案中,被告單位寶勛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在江蘇、浙江、安徽等地跨省運輸、轉移危險廢物,并在長江流域甚至是長江堤壩內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數量大,持續時間長,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ㄖ陛犑校┑目缡。ㄖ陛犑校┡欧?、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該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9年2月20日召開的“亮劍環境犯罪 守護藍天碧水”新聞發布會上發布,警示危廢產生單位不僅不能直接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在將危險廢物移交外單位處置時,還要仔細核實其是否具有經營資質,更不能存有移交他人非法處置即可免除自身責任的僥幸心理。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