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說案敲警鐘(4)丨技術改造項目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處罰


2018年4月20日,某環境保護局對某建陶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于2017年對磚窯進行了技術改造,將兩座輥道窯改造為傳統工藝窯,但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同時還發現,該廠配套建設的脫硫除塵設施未經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且磚窯生產線正在運行,脫硫除塵設施未開啟,產生的廢氣直排外環境。
該廠技術改造項目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脫硫除塵設施)在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脫硫除塵設施未正常運行廢氣直排外環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某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廠技術改造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的違法行為,處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額3%的罰款,即1.965萬元;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違法行為,處2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2萬元。該廠最終罰款共計33.965萬元。
【啟示】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對環境造成影響的項目,應當嚴格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過審批部門批準后方能開工建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還應當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在生產過程中,排污單位要加強防治污染設施的日常維護,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經過治理后達標排放。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對于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未進行環境保護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