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說案敲警鐘(1)丨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可按日連續處罰


【案例】:某給排水管理站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按日連續處罰案
2018年12月18日,某環境保護局對某給排水管理站(下簡稱管理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2018年12月7日—18日,該管理站總排放口氨氮、總氮濃度日均值均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濃度限值。該環境保護局當場向管理站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水污染物達標排放,并作出處以39.7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9年1月3日,該環境保護局對該管理站進行復查,發現其總排放口氨氮、總氮濃度日均值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對此,該環境保護局于2019年1月4日再次向管理站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排污行為,并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程序,對管理站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2019年1月28日,該環境保護局對該管理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共處635.36萬元罰款。
2019年1月21日,該環境保護局對管理站再次進行復查,發現其總排放口排放水污染物濃度已經達標。
【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首次在法律層面確立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明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五種違法行為類型,其中包括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按日連續處罰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額度乘以計罰日數,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